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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

        作者: 来源:国务院 时间:2021年02月1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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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叠意见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详见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详见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9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13

        折叠草案通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91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201912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公布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4号)。202017日,该国务院令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2051日起施行。[1]

        折叠编辑本段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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